描述介紹
藥品的穩定性是指原料藥及制劑保持其物理、化學、生物學和微生物學性質的能力。穩定性研究目的是考察原料藥或制劑的性質在溫度、濕度、光線等條件的影響下隨時間變化的規律,為藥品的生產、包裝、貯存、運輸條件和有效期的確定提供科學依據,以保障臨床用藥安全有效。
穩定性研究是藥品質量控制研究的主要內容之一,與藥品質量研究和質量標準的建立緊密相關。穩定性研究具有階段性特點,貫穿藥品研究與開發的全過程,一般始于藥品的臨床前研究,在藥品臨床研究期間和上市后還應繼續進行穩定性研究。
根據研究目的不同,穩定性研究內容可分為影響因素試驗、加速試驗、長期試驗等。
影響因素
影響因素試驗是在劇烈條件下進行的,目的是了解影響穩定性的因素及可能的降解途徑和降解產物,為制劑工藝篩選、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貯存條件的確定等提供依據。同時為加速試驗和長期試驗應采用的溫度和濕度等條件提供依據,還可為分析方法的選擇提供依據。影響因素試驗一般包括高溫、高濕、光照試驗。一般將原料藥供試品置適宜的容器中(如稱量瓶或培養皿),攤成≤5mm 厚的薄層,疏松原料藥攤成≤10mm 厚的薄層進行試驗。對于口服固體制劑產品,一般采用除去內包裝的最小制劑單位,分散為單層置適宜的條件下進行。如試驗結果不明確,應加試兩個批號的樣品。
1.1 高溫試驗
供試品置密封潔凈容器中,在 60℃條件下放置 10 天,于第 5 天和第 10天取樣,檢測有關指標。如供試品發生顯著變化,則在 40℃下同法進行試驗。如 60℃無顯著變化,則不必進行 40℃試驗。
1.2 高濕試驗
供試品置恒濕密閉容器中,于 25℃、RH90%±5%條件下放置 10 天,在第 5 天和第 10 天取樣檢測。檢測項目應包括吸濕增重項。若吸濕增重 5%以上,則應在 25℃、RH75±5%下同法進行試驗;若吸濕增重 5%以下,且其他考察項目符合要求,則不再進行此項試驗。液體制劑可不進行此項試驗。
恒濕條件可采用恒溫恒濕箱或通過在密閉容器下部放置飽和鹽溶液來實現。根據不同的濕度要求,選擇NaCl飽和溶液(15.5-60℃,RH75%±1%)或KNO3飽和溶液(25℃,RH92.5%)。
1.3 光照試驗
供試品置光照箱或其它適宜的光照容器內,于照度 4500Lx±500Lx 條件下放置 10 天,在第 5 天和第 10 天取樣檢測。
以上為影響因素穩定性研究的一般要求。根據藥品的性質必要時可以設計其他試驗,如考察 pH 值、氧、低溫、凍融等因素對藥品穩定性的影響。對于需要溶解或者稀釋后使用的藥品,如注射用無菌粉末、溶液片劑等,還應考察臨床使用條件下的穩定性。
加速試驗
加速試驗是在超常條件下進行的,目的是通過加快市售包裝中藥品的化學或物理變化速度來考察藥品穩定性,對藥品在運輸、保存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的短暫的超常條件下的穩定性進行模擬考察,并初步預測樣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的長期穩定性。
加速試驗一般取擬上市包裝的三批樣品進行,建議在比長期試驗放置溫度至少高 15℃的條件下進行。一般可選擇 40℃±2℃、RH75%±5%條件下進行 6 個月試驗。在試驗期間第 0、1、2、3、6 個月末取樣檢測考察指標。如在 6 個月內供試品經檢測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或發生顯著變化,則應在中間條件 30℃±2℃、RH65%±5%同法進行 6 個月試驗。
在對采用不可透過性包裝的含有水性介質的制劑,如溶液劑、混懸劑、乳劑、注射液等的穩定性研究中可不要求相對濕度。對采用半通透性的容器包裝的藥物制劑,如塑料軟袋裝注射液、塑料瓶裝滴眼液、滴鼻液等,加速試驗應在 40℃±2℃、RH20%±5%的條件下進行。
乳劑、混懸劑、軟膏劑、糊劑、凝膠劑、眼膏劑、栓劑、氣霧劑、泡騰片及泡騰顆粒等制劑宜直接采用 30℃±2℃、RH65%±5%的條件進行試驗。
對溫度敏感藥物(需在冰箱中 4-8℃冷藏保存)的加速試驗可在 25℃±2℃、RH60%±5%條件下同法進行。需要冷凍保存的藥品可不進行加速試驗。
長期試驗
長期試驗是在上市藥品規定的貯存條件下進行,目的是考察藥品在運輸、保存、使用過程中的穩定性,能直接地反映藥品穩定性特征,是確定有效期和貯存條件的最終依據。
取三批樣品在 25℃±2℃、RH60%±10%條件進行試驗,取樣時間點在第一年一般為每 3 個月末一次,第二年每 6 個月末一次,以后每年末一次。
對溫度敏感藥物的長期試驗可在 6℃±2℃條件下進行試驗;對采用半通透性的容器包裝的藥物制劑,長期試驗應在 25℃±2℃、RH40%±10%的條件下進行,取樣時間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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